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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转让的财产被查封了如何维权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11 12:23:35

已转让的财产被查封了如何维权
  马某多次找陈某借钱共计55万元,到期马某无钱还给陈某,马某就将一套房产卖给陈某以抵偿46万元债务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因马某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冻结了马某的银行账户,并且查封了马某在案发前已经转让给陈某的房屋。在本案中,陈某申请公安机关解除对案涉房屋的查封,请求公安机关返还该房屋。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虽然本案中马某涉嫌非法集资,但马某的行为并不当然导致陈某与马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归于无效。如果陈某与马某达成以房抵债的合意时,陈某并不知晓马某正在从事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那么陈某主观上就是善意的。并且陈某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合理对价是指购房金额与该房在转让时的市场价相吻合,或者二者差价在合理范围内。
  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现犯罪嫌疑人将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定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查封、扣押、冻结:(一)他人明知是经济犯罪违法所得和其他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他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取得上述财物的;(三)他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上述财物的;(四)他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上述财物的。根据本案事实,陈某是在不知晓马某涉嫌非吸资的情况下,出于善意,将对马某有效借款债权的部分作为对价,以46万元的合理价格购买了马某名下的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已善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案涉房屋不属于公安机关应当查封的财物。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合法财产,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应当及时返还。由于案涉房屋系陈某通过善意取得的合法财产,权属明确,返还该房屋不影响其他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进行。

    法院判决

公安机关应当将该汽车及时返还给赵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