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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否成立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24 21:25:17

                                    反诉是否成立

万州某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与朱某签订的《借款合同》起诉,请求判令朱某还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8000元,朱某提起反诉称,双方是商业合作关系,公司提供的13万元是入驻资金,请求判令公司赔偿货损及可得利益等共计23万元。

朱某上诉称本案应为商业合作纠纷,并且双方签订有《商场承包经营合同》,该合同中约定了《借款合同》中提供的款项从销售额中按照一定比例返还,有商户对账明细表及朱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谈话录音为证,可以证明公司提供的所谓借款实际是商业合作过程中其提供的按销售额比例返还的流动资金,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朱某提起的反诉与万州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的本诉合并审理。

律师分析

本案的本诉是民间借贷纠纷,朱某主张的《借款合同》中提供的款项从销售额中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的还款方式并没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故朱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反诉请求与本诉涉及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据的系同一事实或法律关系,朱某可依据双方的经营合同另案主张。

判决法院

朱某所提反诉不符合关于反诉受理条件的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马俊霞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当。驳回朱某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