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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24 22:21:39

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中的信用卡取款行为的定性

 

2019年3月4日,被告人陈某在农行ATM机上取款时,发文某的银行卡插在ATM机内没有取走,且该卡仍停留在取款界面,陈某遂从卡中取走现金2000元。该银行卡继续留在银行网点,被他人以“捡拾”为由交给该银行柜台处,后被文某领回。案发后陈某退出赃款2000元并得到被害人温某的谅解。

律师分析

被告人陈某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里的信用卡并使用,符合“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系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理由如下:

1.从涉案信用卡中存款的归属来看

信用卡系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等功能设置的电子支付卡。就存取款功能而言,信用卡是客户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存款合同的凭证与载体。ATM机尚未吐钱,即尚未向被害人交付款项,故涉案银行卡中的款项依约应尚归银行所有。

2.从被告人的行为手段来看

因信用卡具有身份性,行为人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后在未取得卡主授权或者同意的情况下取款,实质上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欺诈行为。因此,陈某最终获取涉案财产采取的是欺诈手段而非窃取手段。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被告人取款时是否需要输入密码均符合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此类行为均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