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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29 13:37:37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发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发文字号】 法工办复字[2005]1号【发布日期】 2005

【实施日期】 2015【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工作答复【法规类别】

 行政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法工办复字〔2005〕1号)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委员会: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