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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拆迁导致财产损失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30 21:39:50

违法拆迁导致财产损失赔偿

某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征地拆迁,在征迁过程中,征地单位对范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予以登记补偿,范某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将范某的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范某认为某区人民政府非法将上述房屋拆除,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故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区人民政府赔偿房屋损失、装潢损失、房租损失共计130万元;房屋内物品损失共计3万元,主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3万。

律师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某区人民政府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自愿交出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其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未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亦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对范某的房屋组织实施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被拆房屋内物品损失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某区人民政府组织拆除范某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范某签字确认,致使范某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某区人民政府承担举证责任。范某主张的屋内物品3万元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某区政府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因其达成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安置补偿款,并不成立。

法院判决

判令某区人民政府赔偿原告范某房屋内物品损失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