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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销售欺诈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19-12-30 21:47:44

 

                     汽车销售欺诈赔偿

2017年6月1日,谢某从被告万州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购买轿车一辆用于自己消费并非运营,价格120000元,双方签有《汽车销售合同》。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卖方保证买方所购车辆为新车,在交付之前已作了必要的检验和清洁,车辆路程表的公里数为13公里且符合卖方提供给买方的随车交付文件中所列的各项规格和指标……”。合同签订当日,谢某向汽车公司交付了购车款120000元,同时支付了车辆购置税600元和一条龙服务费800元,保险费6000元。同日,公司将车辆交付谢某,谢某为该车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手续。2018年4月13日,张莉在将车辆送保养时,发现该车曾于2017年3月5日进行过维修。公司提交的有张莉签名的车辆交接验收单,因系公司单方保存且备注一栏内容,张莉对此不予认可。

律师分析

根据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公司交付张莉的车辆应为无维修记录的新车,现所售车辆在交付前实际上经过维修,这是双方共同认可的事实车辆交接验收单不足以证明张莉对车辆以前维修过有所了解。

  车辆销售价格的降低或优惠以及赠送车饰是销售商常用的销售策略,也是双方当事人协商的结果,不能由此推断出公司在售车时告知谢某汽车车辆维修过的事实才对其进行了降价和优惠应认定公司在售车时隐瞒了车辆存在的维修过的事实瑕疵,有欺诈行为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退车还款并增加赔偿谢某的损失。

法 院 判 决

  一、撤销《汽车销售合同》;二、谢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轿车退还公司;三、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谢某购车款十二万;四、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谢某购车税费五百元、服务费800元,保险费六千元;五、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加倍赔偿谢某购车款十二万七千四百元;六、驳回谢某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