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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单方改变行政协议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1-01 13:51:42

                不得单方改变行政协议

2013年3月11日某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经国土局批准,在报上刊登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出让公告,开发用地为商住综合用地。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投标竞拍方式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4年3月5日与国土局签订了行政协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约定出让地的用途为商住综合用地。

但是签订行政协议后,国土局向公司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地类(用途)为工业。房地产公司要求国土局将土地用途由“工业”更正为“商住综合”。经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向规划局咨询,2015年5月10日,规划局答复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复函:我局在2010年10月8日出具规划条件中已明确了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商住综合用地。2015年7月10日,国土局书面答复公司:地块的土地用途由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住用地,应补交土地出让金100万元。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将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地类用途由“工业”更正为商住综合用地。撤销被告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100万元的决定。

律师分析

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行政协议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政协议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一经签订,各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在约定之外附加另一方当事人义务或单方变更解除。规划局的解释与挂牌出让公告明确的用地性质一致,且解释是规划局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并无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具有法律效力,并对国土局关于土地使用性质的判断产生约束力。国土局要求某公司如若变更土地用途则应补交土地出让金,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法院判决

一、国土资源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天内土地用途应依法予以更正。二、撤销补交土地出让金100万元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