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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行政案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1-20 09:49:14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行政案

胡某与甲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8年5月18日胡某在甲公司擅自增设的乙厂经营场所内,操作机器时左手大拇指指被机器压伤。 8月12日胡某向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时,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列“乙厂”为用人单位。被告人力资源和社保局以“乙厂”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为由不予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胡某后通过民事诉讼途径最终确认甲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19年7月16日,胡某以甲公司为用人单位向被告申请工伤认定,被告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胡某于2018年5月18日所受到的伤害为工伤。2019年8月24日,甲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销。甲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收到该《工伤认定决定书》后认为胡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法定申请时间,不服该工伤认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律师分析

胡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时,错列“乙厂”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过错。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后,才由生效民事判决最终确认甲公司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因存在不能归责于胡某本人的原因而认定胡某已在1年的法定申请时效内提出过工伤认定申请,程序正确。

    法院判决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