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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违约金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3-30 15:42:40

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不能约定违约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小某的法定代理人周某与被告付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1月26日生有一子付小某,即本案原告。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与被告于2013年4月2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其母刘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从第二个月开始抚养费逾期未转账,则赔偿违约金10000元/次。2013年6月至2013年10月被告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1500元,2013年11月开始不再给付。后付小某将付某诉至法院,请求支付2013年11月至2014年5月间的抚养费,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期限。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人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二)裁判结果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本院对于原告要求支付拖欠的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但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对于原告要求赔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