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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隐瞒妻子卖房,离婚时怎么处理房子?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5-11 09:57:49

丈夫隐瞒妻子卖房,离婚时怎么处理房子?


黎克奎律师,电话13658215178

 
                                  

王某与周某于2017510日登记结婚,二人均为再婚。双方于201710月购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只登记在王某一个人名下。王某于20181225日在周某不知情下,将该房以低于市场价格过户给其父亲王某某。20193月王某起诉离婚。

              律师策略

因丈夫在隐瞒妻子的情况下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转卖给他人,律师策略是先向离婚的受理法院提出中止离婚诉讼的审理,需要等待房屋买卖纠纷的审理结果,然后向该房所在地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与其父就该房的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王某某身为王某的父亲对房屋的所有权的性质及房屋价格依照生活常理不可能不知道,所以王某某购房行为不构成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恶意串通所订立的合同,是绝对无效的合同。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应当理解为:1、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王某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时并未与周某平等协商,以低于市场价甚至低于购房价将房屋出售给其父亲王某某,严重损害了周某的财产利益。

            法院判决

法院裁定中止审离婚诉讼审理。  法院认为:王某和周某婚后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在未经周某同意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自己父亲王某某的行为应属无效。确认王某与其父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