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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5-13 14:47:49

借款仅凭借条能否胜诉 

案情:文某某与李某于2015年4月至2018年12月底期间系同居关系。李某称在此期间借给文某某人民币230万元,文某某于2016年11月23日为李某打印了借条并亲笔签名。借条载明:文某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币230万元整,期限为二年,月息2%。但借款期限届满,文某某未偿还该款项。后两人分手,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文某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30万元及利息。文某某辩称,其从来没有向李某借过钱,也没有给李某打过借条。庭审中,李某提交了借条,内容为“借条”,“本人文某某今向李某借款人民币贰佰叁拾万元整,期限二年,月息2%,立据为证。借款人:文某某,2016年11月23日”。李某称文某某因开公司需要钱而向其借款。因与文某某系同居关系,每次给付现金均未让其打收条,没有银行存取款凭证                        

                                                     律师分析:

1,借条是就是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事实达成的合意,借款合同是否生效还需要出借人对实际交付钱款的事实举证。本案借款数额巨大,出借人对交付借款的事实除了本人陈述并未有其他有效证据佐证,故借款事实不能认定。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2、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而不是诺成性合同,出借人应当就履行了“提供借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明确宣告了民间借贷合同的性质是实践性合同,即借贷合同的生效应当以出借人给付钱款为前提条件。本案中借条的内容证明了借款的时间、金额,并有被告的签名,双方的借款协议成立。但由于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系实践性合同,因此除借据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合同才能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交付借款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原告承担。本案中原告所持有的该张借条的形式虽然是真实的,但由于被告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借条仅是合同成立的依据,合同生效与否需要原告继续举证,因此原告应当就其向被告交付了钱款举证。
3、结合交易习惯谨慎认定证据效力。
债权人依据借条起诉债务人还款的纠纷,对借条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应视具体区别处理。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实践特征,合同的成立,不但要有当事人的合意,而且还要有交付钱款的事实。因此,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首先要看当事人的合意,即借据是否真实有效,在该前提下,还应审查履行情况。对于小额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能力,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按照交易习惯,出借人提供借条的,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的。而对大额借款,涉及几十万甚至几百万的金额,当事人也主张是现金交付,除了借条没有其他相关证据的,则还需要通过审查债权人自己的经济实力、债权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交易习惯及相关证人证言等来判断当事人的这种主张是否能够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起诉文某某借款的依据有文某某签名的借条,庭审中文某某否认该借条中的签名为其亲笔所写,但是经法庭释明,文某某不申请笔迹鉴定,应推定借条真实,李某与文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成立。一次性给付大笔现金不打收条,也没有资金来源的证明,且向普通朋友的大笔现金借款也不打收条,不符合常理和交易习惯。且根据李某的收入,无借款支付能力,李某与文某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生效,法院不能确定李某向文某某借款230万元的事实。故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