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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遗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6-02 11:08:24

继承的遗产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简要案情】

王某继承了其父坐落于万州区某家园1单元102室房屋,并于2011年3月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2013年1月王某与妻子刘某因为感情不和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刘某主张分割上述房屋的一半产权归自己所有,而王某认为此房屋属于他的个人财产,与刘某无关。

                  【律师观点】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关于万州区某家园1单元102室房屋室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王某的个人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因此,综合本案的证据所证实的情况,根据上述相关法律的规定,该房屋就应属于王某与刘某夫妻的共同财产,刘某有权要求分配属于她的份额
              【法院裁判】
在审理过程中,由王某给付刘某该套房屋价值的一半40万元,该套房屋归王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