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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买卖合同无效
案 情
夏某在城市里买了一套房屋,于2009年1月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卖给外村人何某,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归何某所有,双方永不反悔”,合同签订后夏某将房屋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交给了何某。村委会也为此事出具了证明,证明夏某将房屋一处卖给何某,价格为10万元。2015年夏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分析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不允许买卖。夏某与何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涉及到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夏某将房屋处分给何某的同时也将宅基地处分给了何某,且何某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因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为无效合同。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夏某将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宅院出售给非本集体组织人员何某,违反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转让土地的规定,何某不是北关村村民,在该村依法不得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法院判决
卖房人夏某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于法有据,法院依法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