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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合作社诉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09-21 14:48:51

    水产养殖合作社诉政府行政协议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某水产养殖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与人民政府签订《水产养殖招商引资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约定由合作社投资建设水产养殖项目。协议签订后,合作社于2017年8月填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环评备案。2019年7月,政府函告合作社,以案涉养殖行为不符合生态功能建设及相关环境保护政策等为由,解除《合作协议》。合作社提起行政诉讼,但要求政府赔偿因履行协议造成的经济损失。经鉴定,合作社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价值89万元。

       二、律师分析

 本案系行政协议纠纷案件。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因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需要,或遇法律政策有重大调整时,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权利,但因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受损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本案中,政府单方行使解除权,合作社后亦同意解除《合作协议》,具有法律依据。

       三、法院判决

  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行政协议,政府依法有权单方解除《合作协议》,但应对文运合作社的投入损失予以补偿。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政府补偿合作社因履行《合作协议》而投入的硬件设施设备损失89万元,鉴定费6万元,合计9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