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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11-25 09:20:14

协议书是否显失公平   

  【案情】

  2016218日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建甲公司的车间和仓库,工程总造价约1100万元,竣工后七个月内付清工程款,逾期按月利率2.1%计算利息。工程竣工交付后,甲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工程款

  2017723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尚欠工程款889万元,按月利率2.1%计算到期利息为210万元,并对该款的还款时间及利息作出了约定。之后,因甲公司仍未能按时足额还款,双方分别于20171019日、2018231签订两份还款补充协议,每次均将欠付本金及到期利息折合计算为欠款本金,并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

  2019421日甲公司及与乙公司签订《协议书》,确认欠款本息共计1890万元,并约定将案涉厂房、仓库等租赁给乙公司一方,租赁费为130万元/年,从欠款中扣除,总计租期10,从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乙公司一方自2019421日即开始使用厂房,并在厂区内建了自用办公楼。

甲公司认为《协议书》存在显失公平等情形,遂向法院诉请撤销。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3%月利率,明显超出了法律支持的年利率24%,且将利息折合成本金继续计算利息的计算方式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双方以据此计算出的欠款总额1890万元签订以租抵债协议,明显违背了公平原则,且重复计算利息的方式也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符合显失公平的撤销条件,遂判决撤销《协议书》

【律师分析】

以租抵债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原债与新债两个方面进行衡量,结合原债的性质及数额、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协议签订的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

1.“以租抵债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当从原债与新债两个方面进行衡量。本案中,丰润公司一方以租金抵偿工程价款,双方协商给付的价格,并非客观的价格或第三方评估的价格体现的是当事人基于合意而形成的主观价值,其本身并不能作为认定协议是否显失公平的客观依据。

2.“以租抵债协议是否显失公平应当结合原债的性质及数额、租赁物的使用价值、协议签订的背景等因素综合判断。本案中,被抵偿之原债系建设工程价款,并非借款,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约定利息是否过高的判断标准于法无据。案涉以租抵债协议签订前,丰润公司一方长期、多次违约,多次与对方进行结算后签订还款协议。可以认定丰润公司一方认可协议书》中的对价关系。案涉《协议书》不能认定为显失公平

  3.失公平合同可撤销制度的价值功能在于禁止暴利行为。民法通则将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规定为无效和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合同可撤销制度回归禁止暴利行为的传统理论,明晰了显失公平的内涵。    

  【裁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协议显失公平,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一方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