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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债权的公告是否有催收效力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0-12-04 16:47:43

                在报纸上发布转让债权的公告是否有催收效力

                        案  情

1998年8月20日被告某公司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65万元,月利率为5.2465‰,期限至2002年11月20日。借款逾期后的两年内,被告某公司仅支付部分借款。某银行于2003年5月16日和2004年4月21日向被告某公司进行了催收,2004年5月30日某银行以该笔借款剩余本金及相应利息转让给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双方并于2004年6月6日在省级报纸上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07年8月15日,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把债权转让给原告张某发,双方签定了《成交确认书》,其中约定:本《成交确认书》为资产转让合同法律关系成立的标志,《资产转让合同》中的条款、条件开始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于2008年3月23日在省级报纸上》进行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原告张某发于2008年9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归还贷款及利息。

                         分 歧

                该笔债权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一种意见认为,2008年3月23日在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既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也具有对被告催收的效力,故认为不过诉讼时效。

  另一种意见认为2008年3月23日在报上发布的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仅具有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不具有对被告催收的效力已超过诉讼时效。

                    律师分析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2002年11月20日借款到期,2004年6月6日诉讼时效历经数次中断后又重新开始计算。2007年8月15日,原告张某发与某资产管理公司签署成交确认书后,按照约定原告张某发取得该笔债权的所有权及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某资产管理公司丧失了对该笔债权的所有权。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将不良债权转让给普通债权人后,通债权人则无权以公告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 对于某资产管理公司因其转让了债权,不能再起到催收的法律效力,只能起到债权转让通知的法律效力对于原告,因其是自然人,不享有法律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原国有商业银行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刊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因为普通债仅人受让不良债权时,对自己清楚是否有能力购买债权、有能力实现债权、有资信承受风险时才受让不良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