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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不能单独证明买卖关系
案 情
甲向法院提交一张增值税发票,以证明乙与其有买卖合同关系,诉请要求法院判令乙支付其拖欠货款40000元。
案情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上述规定表明了发票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关系的成立,法院应根据实际出发,结合个案情形,特别是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作出综合的判断。
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拖欠货款的事实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