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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未尽责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10-19 15:31:18


       房屋中介未尽责赔偿

       案情回顾

 201968日,被告某房产中介公司告知原告某有一房,后经中介公司居间撮合,某在多次看房及查阅产权证后与卖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支付购房款110万元购买了证载面积为91.64㎡的案涉房屋。房屋交付后,付某得知该房屋实得面积与房产证面积是一致的,没有赠送面积的说法。2020523日原告文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介公司退还中介费16300元并支付赔偿金300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文某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实际建筑面积进行实测鉴定。经评估鉴定,案涉房屋建筑面积实测为96.69平方米。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卖方房屋情况并掌握产权登记状态的同时,在未有任何专业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向原告文某宣传涉案房屋有116平方米,导致原告文某基于其居间行为的宣传最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在合同中对于可能产生争议的房屋面积问题并未明确进行说明。

 

  关于文某主张其损失系中介公司宣传的可使用面积及实际使用面积之间的差价损失问题,综上,在考虑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及责任的基础上,根据公平原则,被告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应退还原告中介费163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本案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中介公司作为应具备专业知识的居间方,在未有任何专业评估依据的情况下,向当事人夸大宣传和虚假宣传,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本案原告作为房屋买受人,在历时一个月的整个房屋交易环节中多次实地看房也查阅了卖方的产权证自身未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对本案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