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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人请求付工程款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2-11-01 10:01:50

发包人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案情介绍

20193月,甲以个人名义与乙公司签订《挂靠合同》,合同未加盖乙公司公章,但合同中的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处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合同期限两年,合同约定甲挂靠乙公司名之下,挂靠期间以乙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挂靠期间甲方个人包干施工、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乙公司提供相关资质给甲、协助甲办理工程协议签订、需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由甲承担等。20195,乙公司与发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该项目由甲施工。2019年6月项目开工,2020年2月项目竣工,2020年4月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一、本案中的《挂靠合同》虽然没有乙公司的公章,但是合同有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能够代表乙公司签订协议,因此,甲乙双方签订的挂靠合同成立;

甲借用乙公司的资质与发包人签订《项目施工合同》,乙公司作为被借用资质的一方欠缺与发包人订立施工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作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订立、履行施工合同,形成事实上的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判决结果

判决发包人向挂靠人甲支付该项目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