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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1-03 15:22:28

               人民法院可以不采信交通事故认定书

对于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案情

202110120820分许,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大道向往方向行驶,行驶至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由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挂擦并碾压,造成两车受损,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此事故原因,一是某行车至事故地点,对道上情况观察不够,未确保行车安全,违反了道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二是某驾驶非机动车行至事故地点处,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据此交警部门认定由某与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法院查明

法院调取了交通事故卷宗,结合庭审中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其他证据,查明事实如下:

1、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某应当在右边慢速车道行驶某当庭陈述是由于右边道路停放有其他机动车,右侧道路被占用。在这种情况下,马某驾驶非机动车自然也无法行驶在靠右侧的道路内。

2、交警部门未认定某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某应当在右边慢速车道行驶。

3某在一个人流、车流密集的路段时,未能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不当,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律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在庭审中,如一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依据不足,那么人民法院对事故认定书的责任划分结论可以不予采信,在能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给出独立的司法判决。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11(总第169)】:葛宇斐诉沈丘县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丘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摘要】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部分事实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划分的同等责任不予采信,法院酌定被告某承担90%的赔偿责任,某自行承担10%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