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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卡未激活,出险遭拒赔
2018年12月1日,李某在某保险销售代理点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 驾驶人意外险。李某支付保险费200元,保险销售代理点工作人员将“ 驾驶人意外险”保险卡上的账号尾数和密码书写在交强险保单上拍照留存后,遂将保险卡交给了李某,但未提示告知李某需要激活。
2022年李某要求某保险公司赔付驾驶人意外伤害险40000元,某保险公司以保险卡未激活为由拒赔,李某遂将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李某通过保险销售代理为自己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驾驶人意外险,在其缴纳了100元保险费后,即发出了购买保险服务的要约,保险销售代理工作人员向李某交付该保险卡,即同意承保,并确认李某为案涉驾驶人意外险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李某与某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自成立时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该保险卡中记载的该险种的主要合同内容,属于格式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本案该卡上所载的激活后生成保单,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属于与合同相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而保险卡上印制的激活流程及投保提示字迹过小,不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保险销售代理业务人员亦未提示、告知李某本保险需要激活。
所以,本案保险卡未激活,合同约定保险卡激活后生成保单,确定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条款因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履行告知和提示义务不能成为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