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律摘详情

联系我们

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过了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1-05 16:01:44

                        过了保证期间,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案情

王某于2021111日向某出具一份《借条》,约定王某向原告某借款38万元,还款期限为2022111日,某某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和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及时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2022830日罗某起诉王某、谭某某还钱

        律师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原被告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某某应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某作为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某某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故不可以要求某某对案涉借款承担还款责任只能要求罗某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