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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平台代驾的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案 情
网络代驾司机胡某驾驶的车辆与刘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邓某死亡,刘某逃逸。刘某驾驶的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B科技公司是代驾平台经营者,代驾司机胡某与C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代驾劳务协议。死者邓某的父母将刘某、A保险公司、B科技公司、胡某、C人力资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五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平台代驾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涉及到的主体较多,双方车主、保险公司、代驾人员、代驾服务提供者、代驾平台经营者都可能被列为被告,并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首先,要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及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划分责任比例。其次,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先后顺序承担赔偿责任。再者,确定代驾方的责任最终由谁承担,目前的代驾模式中,代驾司机与代驾服务提供者一般是劳务关系,则赔偿责任由代驾服务提供者承担;网络平台仅作为居间人,受害方应举证证明该平台存在过错,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第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一,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后,刘某弃车逃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但有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胡某在本次事故中也有过错,故可以减轻刘某责任。刘某承担主要责任,胡某承担次要责任。
二,刘某驾驶的车辆已在A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的损失由A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该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但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商业三者险部分免赔,由刘某予以赔偿。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B科技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故其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胡某提交的劳务协议,能够证明其与C人力资源公司系劳务关系,事故发生在工作期间,故本案实际代驾服务提供者为C人力资源公司,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按照胡某承担责任的比例由C人力资源公司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