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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村民集体征地补偿款用于集体企业不是挪用
案情介绍
经社委会成员和村民多次开会讨论,同意成立公司对56亩土地进行自主拆迁、自主开发,并注册登记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村民小组组长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社委参与公司管理。为了将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为1200万元。在验资时,村民小组组长华某某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验资。
检查院认为
被告人华某某系村民小组长,属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华某某将自己保管给村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挪用用于给自己管理的房地产公司进行注册验资,属于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涉嫌挪用公款罪。其中,“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换句话说,即便被告人挪用了村集体资金,但只要主观上没有公款私用的目的,而是为了村集体利益,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房地产公司是村民集体成立经营的公司,还是被告人华某某个人成立经营的公司。房地产公司实质上是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人华某某将本该给农民分配的集体所有的征地款,用于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工商注册验资之用,是一种将本单位资金挪用于本单位其他活动的行为,由于该资金并未脱离合作社的管控,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本案判决
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华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