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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挪用不构成犯罪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1-27 05:19:30

将村民集体征地补偿款用于集体企业不是挪用

  案情介绍

   经社委会成员和村民多次开会讨论,同意成立公司对56亩土地进行自主拆迁、自主开发,并注册登记成立了房地产公司,注册资本金100万元,村民小组组长华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社委参与公司管理。为了将房地产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为1200万元。在验资时,村民小组组长华某某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用于公司注册资本增资验资。

              检查院认为

被告人某某系村民小组长,属于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工作,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某某将自己保管给村民发放的征地补偿款1000万元,挪用用于给自己管理房地产公司进行注册验资,属于挪用数额巨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构成挪用公款罪。

        律师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涉嫌挪用公款罪。其中,归个人使用具体包括:(一)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二)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换句话说,即便被告人挪用了村集体资金,但只要主观上没有公款私用的目的,而是为了村集体利益,就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主观要件。

 本案焦点问题在于房地产公司是村民集体成立经营的公司,还是被告人某某个人成立经营的公司。房地产公司实质上是合作社的集体经济组织,被告人某某将本该给农民分配的集体所有的征地款,用于该社集体经济组织工商注册验资之用,是一种将本单位资金挪用于本单位其他活动的行为由于该资金并未脱离合作社的管控,故不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其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对本案判决

华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决:被告人某某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