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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因本身的违法行为致死,同行者尽到一般义务无责任
案情介绍
某晚10点多钟,死者周某和王某相约到某养殖场偷鱼。到养殖场后,两人分开进行偷鱼。当王某拿着鱼打算回家时,却到处找不到周某。王某担心周某出现意外,在凌晨1点拨打了报警电话。周某被警方从鱼塘水里打捞出来,死于溺亡。周某的家属认为虽然他们知道周某偷鱼是错,但养殖场以及同行者王某同样有错,为什么不阻止他这种危险行为。周某的家属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和养殖场管理者对周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对本案法律问题分析
本案无法证明王某是此次偷鱼行动中的主导者,而王某先寻找后报警,并且王某在23时40分还与死者通话,王某的行为并无任何不妥且履行了救助义务,如果过于严苛要求同行者,则有失公平,因此王某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周某行为本身存在非法性,无视养殖场告示,适用于《民法典》的“自甘风险”原则,养殖场不存在过错,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周某某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同行者王某和养殖场管理方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