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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按照第三者险赔付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1-31 18:12:24

车上乘客可以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案情介绍

2021年5月,马先生开车载着任某在公路上行驶,突然间车子失去控制,任某在恐惧之下,打开车门跳车逃命,不料落地后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马某驾驶行为存在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任某在行驶过程中跳车,也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马某的驾驶的车子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却以任某是车上乘客,不是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 

         律师对本案律法律问题分析

如果任某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但如果仍然定性为“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裁判观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即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所以,任某在主动跳车落地后,被车轮碾压时的那一瞬间,属于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的情形,其应当属于“第三者”。

任某系主动跳车,而非因撞击等外力原因导致其脱离车辆,在其跳车至落地这段短暂的时间里,本案的保险事故的危险并未发生。而在其落地后被车辆碾压的这段时间里,保险事故的危险才真正发生,但此时其已落地完全脱离车辆,与车辆的关系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完成了“车上人员”到“第三人”的转化。因此根据时间段说,也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应按第三人责任理赔。
3、本案事故发生关系,任某“盲目跳车-位移至车外-车辆碾压-死亡”,根据保险法前因近因原理,任某死亡的事故是由于车辆碾压而非跳车,跳车不必然遭碾压。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盲目跳车”这一原因导致了最终的死亡事实。任某在位移至车外后,遭被保险车辆的碾压才导致死亡,其已经由“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

 对本案的判决

法院认定交通事故发生时,任某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