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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房买卖纠纷,一户两宅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14 15:23:21

案情

      某系万州区某组村民,其在该有一套农  20092月1日,某将23000元购房款以现金方式付清给了同组村民王某王某和妻子邓小某当即将自己的房屋的产权证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原件交给并将房屋交付给某,某及家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该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2月6日,邓某与王某就前述房屋的买卖事宜补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载明:1、转让总金额为23000元;23000元房屋款已于20092月1日用现金全部付清2、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证在付款后即交付甲方保存。不久,王某去世。

      20217月10日,邓小某和子女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立即归还前述房屋, 某没向邓小某等人支付过购房款;核心理由是某与王某恶意串通损害了该房屋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和邓某购买该房屋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前述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所涉房屋应依法返还。

法庭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前述《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某是否应向邓小某等人返还涉房屋?

案件法律分析

      虽然某购买案涉房屋时自己在当地有一套农房,即邓某这一户人在当地具有两个宅基地,但案涉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因此无效,因为,按照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才导致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的强制性法律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而土地管理法关于“一户一宅”的强制性规定,明显属于后者。根据法律及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应由邓小某等人举证证明某与王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由于其未能举证证明该事实,故该主张依法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