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员工追偿的条件
案情
2021年6月至7月期间,万州区某物业公司安排其员工李某到医院陪护患者吴某。李某因家中有事离开病房回家,至次日早上8点回到医院。凌晨,吴某病情加重,家属放弃治疗,出院后吴某死亡。某物业公司与吴某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书,一次性赔偿吴某家属死亡赔偿金15万元。公司赔偿后向李某追偿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赔偿款15万元。
案件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由此可见,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向工作人员追偿的前提条件是工作人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本案争议焦点实际上在于被告是否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本案中,某物业公司无法证明李某离岗与患者吴某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患者吴某入院时的病情已经较为严重。李某对于公司和吴某家属之间的调解协议并不知情,也不认可。且李某在做护工期间,原告没有告知相关的规章制度。所以,某物业公司无证据证明李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据此主张向李某追偿15万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