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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交房,不构成诈骗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2-22 15:25:55

收了购房款不交房,不构成诈骗

  

常某在职期间兼职从事房地产生意常某宣称自己可以在当地能够低价购买房产先后从6名亲友处收取十万元预付款,常某出具收款凭证,约定好当年的年底交。未到约定交房日期,常某就因为涉嫌挪用资金罪被立案侦查失去自由,故常某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公诉机关认为,常某收取购房款后反而将其中部分款项归个人使用,可以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认定构成诈骗罪。

法律分析

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其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具体到本案中,常某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涉案款项的目的,是判断罪与非罪的关键。

由于常某与购房人是亲友关系,并且常某在收取购房款后出具了收款凭据,又没有逃匿行为。因此,常某因故未能买到而挪用购房款,但仍拟归还的,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购房款的目的。

常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公安机关限制人身自由,不能以无法交付房屋推定没有交付房子的履约能力;从在案证据上看,无法查明所收取的绝大部分购房款的资金去向、用途,无法查明双方对交易的楼盘名称、房屋楼层、交房时间、违约责任等是否有约定等问题,故无法认定常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九十万元的目的。因此,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现有证据,认定指控常某犯诈骗罪的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