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以转账凭证请求还款
基本案情
陈某以做生意为由,向罗某借款20000元,至今未归还,罗某请求依法判决陈某归还20000元借款。
被告陈某某辩称:原告诉求的20000元属于原告给我的还款。
法律分析
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证明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现实中往往只有转账凭证,而导致缺少借款合意。在转账时应当对款项的性质加以备注,并保存好原始的交易记录等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更好地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仅有原告的银行转账记录佐证,不能证明该笔转账款的性质。被告辩称这是之前发生的还款,被告提供的借条上有原告和其妻子的共同签名,原告庭审时也予认可,原告应还款。原告的主张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