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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转账应否归还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3-02 03:29:59


  

王某与被告某系男女朋友关系,王某前后一共转账给朱某43000元。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朱某还钱。被告朱某辩称,原、被告原来是男女朋友关系,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是原告赠与被告的。

裁判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仅有转账凭证,没有原、被告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材料,被告不认可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在微信里答应还钱亦不能证实原、被告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原、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朋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