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 About
首页
律师介绍
业务领域
案情分析
判决文书
联系方式
联系我们
电话:136 58215178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三楼
工伤保险费是否缴纳
【裁判摘要】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能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协商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缴纳义务。认定工伤并不以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在被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依法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邓金龙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决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1期(总第277期)
渝ICP备19016210号 万州律师网 (www.wanzhoulvshi.cn)© 版权所有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1157号 技术支持:网站建设
电话:13658215178 13983522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