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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后,伤者另行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作者: 重庆万州黎克奎律师网           时间:2023-03-14 11:00:59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后,伤者另行可向保险公司主张赔偿

  

先生驾驶货车行人先生撞,造成先生髂骨骨折十级伤残王先生与先生签署《赔偿协议书》,先生承诺承担先生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并承担其他所有损失60000元,双方均表示本协议系一次性终结赔偿先生收到全部赔偿款,并出具交通事故谅解书。此后,先生被法院判决犯危险驾驶罪,鉴于自首,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从轻处罚。后来,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承保范围内赔偿13万元。

法律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虽然先生与王先生达成了一次性赔偿协议,但该协议中未涉及保险公司,不能视为先生放弃了交强险的保险利益。如果根据协议内容推定先生系在放弃保险利益的前提下与先生达成一次性赔偿协议,对其显失公平。综合考虑签订协议当日先生又出具了刑事谅解书,先生亦因此得到刑事从轻处罚故对协议的解释应倾向于对伤者有利,亦不能视为先生放弃保险利益。医疗费方面,先生已垫付,先生不能再在交强险项下向保险公司主张。

判决结果

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应该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赔偿先生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