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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之间出借信用卡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李某从事代还信用卡活动,从中赚取服务差价。原告王某某将其在中信银行、农业银行开立的信用卡及密码交予被告李某,以信用卡套现方式先后向被告李某出借借款,双方约定被告李某按照实际刷卡数额每月支付原告2分的利息。
截至2022年8月,因原告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利息、分期还款费用共70323.24余元。原告王某某将其诉至法院。
法理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公民个人之间因出借信用卡、套取现金出借形成的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及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问题。不能仅凭借条或者当事人的陈述,即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进而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判决。
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信用卡主要是基于持卡人的资信状况而授予持卡人在有效期内循环信贷的权利,该循环信贷的权利与持卡人属性相关联。且发卡行向持卡人发行信用卡时,在信用卡领用合约等契约性文件中均事先约定信用卡的用途为信用消费、转账结算及存取现金,同时约定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他人使用信用卡,视为违约。因此,无论从持卡人合同权利性质本身还是从发卡行与持卡人的约定,信用卡的合同权利均是不能转让给他人行使的。
持卡人在消费透支前对该额度并没有所有权,只是在持卡消费时,持卡人与发卡银行之间发生借贷法律关系。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面上是信用卡出借和借贷关系,实为系通过信用卡出借、信用卡套现后由被告使用,并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二、因出借信用卡、信用卡套现出借行为的法律处理
(一)原告出借信用卡及套现出借的行为系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本案原、被告的行为属于无效法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之间的行为系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双方因涉案行为形成的合同关系亦为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原、被告双方对出借信用卡及套现后不能及时偿还产生的利息、分期付款费用等损失均有过错,以原、被告对截至2021年8月的利息损失70323.24元,各负担50% 为宜。